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条例,我国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此法。这些条约包括《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及与中国签订的双边协定。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上的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可以在舞台上表演的一些作品。除了对于戏剧作品,还包括有文字方面的作品以及口述作品,音乐等作品,都是属于法律当中所予以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著作权法上的戏剧作品是指什么?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著作权是创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保护的是创作者的原创作品。在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著作权取得方式的演变,从最初的登记制逐渐转向自动取得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这表明中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著作权有什么三性
律师解析 著作权 的三性具体包括合法性、独创性、可复制性。
律师解析 著作权 的三性具体包括合法性、独创性、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舞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著作权法 实施细则 没有“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相关的法律应该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转让的概念律师解答共有2条著作权转让的概念:著作权转让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与其他人基于自愿原则,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转移发成协商。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有效吗
有效。截止至2023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共经过2次修订,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旨在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旨在明确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著作权的归属与转移,以及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从而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著作权律师解答共有3条你好,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协议约定你好。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时事新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这是根据我们著作权法当中的第5条所规定的时事新闻,它并不属于我们国家的,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何谓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