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事或人推动了我国的法律?
孙志刚在广州被派出所带走,家人随后得知他已逝,尸体上惊现伤痕,孙禄松等亲友拒绝火化,决心追寻真相。孙志刚被查暂住证后,朋友通过电话听到他的恐惧,但19日晚被送往医院后,家属的求索之路却充满阻碍,无人能解释他的死因。
2008年7月18日早上8点30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走出5位检察官,其中三人手拖装满卷宗材料的3只大皮箱,他们匆匆走进一墙之隔的天河区法院。
如程益中,2003年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揭露孙志刚之死的内幕,后因“贪污”罪名被捕,尽管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但其职业生涯遭受重创;李翔因报道地沟油事件惨遭伏击,虽父亲呼吁公众放下,但其生命之痛无法弥补;蒋卫锁揭露奶业黑幕,被誉为打假英雄,却不幸在2012年遇害,幕后真相成谜。
其实很多时候就是意气用事,我觉得我可以理解,因为最近我也接触了这样的事情。
广东省、广州市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省、市政法公安机关也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至5月12日止,先后抓获李文星等8名涉嫌殴打孙志刚的人;涉嫌指使殴打孙志刚的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乔燕琴等5人已抓捕归案。同时,检察机关已对涉嫌渎职犯罪的有关人员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孙志刚事件是指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通过新闻报道披露执法机关收容拘禁公民孙志刚而致其被殴而死这一事件,推动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著名案例。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体现什么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孙志刚案件实质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以及行政法规违反宪法。该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1《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在孙志刚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林培坤、市卫生局副局长卢彦德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市民政局副局长唐启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王丽娜律师解答了判决 关于当事人孙志刚在小牛普惠的贷款拖欠案件于2018年4月13号开庭诉讼,被告人及被告证人均未准时出庭,已按缺席宣判审理。
孙红雷主演的电视剧《征服》中警察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这部电视剧是2000年前后拍的,拍的是九十年代的事情,那个时候刑侦手段不比现在,警察工作也很不规范,比如著名的孙志刚案件就是那个时候。
2003年6月27日 ,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宪法中规定对宪法未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事项的处理。
孙志刚案件实际上是长期的社会积弊激发出来的结果,并且仅仅是一个初步的结果。它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安定根本的最严重的问题。首先是当前中国社会对宪政体制的一些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概念认识不清,因此也就不具备起码的现代法制意识。如“宪法意识”、“公权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
《嘉年华》是一部很值得社会反思的影片,透过一桩性侵女童案,来探讨女童如何拥有自己的嘉年华,非常具有冲击力。
从孙志刚案看政治参与的功能
修改了法规,体现了政治参与宏观功能的政治参与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政治参与是人民群众表达愿望的过程,它有助于使社会利益分配的政策向符合人民利益的方向发展,还有助于推动社会福利事业。依法惩处了加害孙志刚的人员,体现了政治参与微观功能的公民对的制约监督功能。
但是可以猜的到,应当是引用这一条:<<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003年7月,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的 名义将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带走,在 没查出任何经济问题的情况下,对喻华峰 实行监视居住。南方都市报负责人、广州 市东山区人大代表程益中在被带走。
可没想到吉林监狱十一监区又发生“6.28”两名罪犯脱逃成功的严重案件,我好害怕,怕两名罪犯脱逃所在监区改造队长孙志刚把给我钱的败露,这回我才认识到,不是谁的钱都要,能力太差,素质太差的不能提拔啊,给自己带来风险啊,民警孙志刚以前就因为严重违纪调离管理罪犯岗位。
孙志刚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违宪审查机制能否真正启动 “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也许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引发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也将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三位公民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许多人认为此举可能促进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那么三位公民的建议书命运会如何?最终能否真正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呢?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公民的建议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认为被提请审查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本案中是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如果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但中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公民建议书的反馈渠道和程序、回复时间等作出规定,应通过立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使违宪审查机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综合分析各种因素,事情的结果可能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若认为《收容遣送办法》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即可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国务院自行决定撤销或修改。《收容遣送办法》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然后被撤销的可能性不大。 鉴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城市稳定发展的需要,现实的选择是:在剥离收容遣送制度的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恢复其救济、教育和安置的初始功能后,收容遣送制度(这一制度的名称可以探讨)也许仍将继续存在。这也是上书的三位公民所希望的。 要实现这一目的,无论是选择撤销或废止该办法,重新制定相关法规,还是选择彻底修改该办法,有两点必须坚持:一是必须排除其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对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使其包含原收容遣送办法的某些内容。二是对适用对象和执法程序要做严格规定。比如执法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收容对象只能限于流浪乞讨人员,不能包含民工等,使这一制度真正起到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作用。 二、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既需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有力措施之一。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代表是美国。但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 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有权机关主动进行。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 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还不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中也有相应的更加具体的规定,这就明确了违宪审查的主体。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在于:一是还不完善,比如没有规定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 无论如何,“孙志刚事件”与三博士上书事件引发的讨论,充分反映了全社会对依法保障人权、依法治官治权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关注,充分反映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充分反映了中国依法治国的不断进步。